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材料参考文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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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材料参考文本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审核材料 参考文本 2017年8月 目 录 1、听证告知书 3 2、征地基本情况证明 8 3、村情况证明 9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的说明 10 5、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的说明 11 6、征地基本情况变更证明 13 7、征地面积及征地社保资金变更确认意见表 14 8、关于提前使用征地项目预存款专户资金的协议(适用于预存过渡户后,在征地获批前使用预存款的情况) 16 9、征地项目涉及政府补贴资金退回渠道确认表 17 1、听证告知书 听 证 告 知 书 国土规划听告字〔20 〕 号 镇 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征收土地预公告》( 国土征预字〔200 〕 号)公布后,本局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了测量、调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 ,邮编: )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1.征收土地方案 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3.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方案 广州市 区 区人力资源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1-1、1-2(略) 附件1-3 附件1-3 版本1(适用于征收的土地面积不含被征地单位留用地,或部分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 关于__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 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 征地项目征收我区 镇(街) 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 亩(其中 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 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 亩(其中 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 人(其中 经济联合社 人、 经济合作社 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合计费用共 元(其中 经济联合社 元、 经济合作社 元)。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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