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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催收函范本三篇与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汇编 借款催收函范本三篇 借款催收函范本一:**:受贷款人王志发先生委托,特向您发送贷款逾期催收函如下: ___________年《借款协议》并写下借据;同日___________王志发先生依协议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您发放了贷款伍万元。经过多次催要,你方置之不理,甚至做出不接电话,上门催要不予开门等行为,而您至**年x月x日止,已连续期未依协议约定还款,共拖欠贷款本金伍万元、利息元。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上述全部欠款,否则,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特此函告。联系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_年月日借款催收函范本二:____________:贵公司/您向我贷款(大写):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元(借款合同编号为),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截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贵公司/您共拖欠我贷款本息合计(大写):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请贵公司/您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筹措资金,尽还办理还款手续。特此函告。年月日借款催收函范本三:xxx部门xxx同志:截止**年x月x日您在公司财务处借款(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角___________分,请您对该笔欠款予以确认,并与**年x月x日前将欠款全部清偿核销。逾期未确认并未清核者将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借款人签字:**公司财务处**年x月x日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一、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四、结论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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