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琢—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课件) 4862字 投稿:田淧淨.docVIP

陈玉琢—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课件) 4862字 投稿:田淧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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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琢—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课件) 4862字 投稿:田淧淨.doc

陈玉琢—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课件) 4862字 投稿:田淧淨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 陈玉琢 教研一部 教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cyz168@188.com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基本思路 对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建议采用问题管理法,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个问题:在当地有无资本运作(企业重组)业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去发现? 1.上市公司 2.企业集团 3.热点行业 4.快速发展的企业 5.行业排头兵——龙头企业 发现途径: 1.上市公司公告 2.工商登记信息 3.企业公开信息——媒体报道 4.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个问题:这是什么类型的资本运作业务?如何区分?6+3+N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1.简单改变 2.非简单改变:法人变为非法人,居民变为非居民 对被清算企业:计算清算所得,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剩余资产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剩余资产=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偿还的债务-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缴纳的清算所得税 对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剩余资产分解为两项收入 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取得的剩余资产减去确认的股息性所得,确认为收回股权投资产生的收入,再减去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确认收回股权投资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二)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资不抵债,书面协议,债权人让步 1.以资抵债 2.债转股 (三)股权收购:实现控制 1.绝对控制和相对控制 2.一步到位和分步控制 (四)资产收购:实质经营性资产 (五)企业合并: 1.吸收合并:兼并 2.新设合并 不包括控股合并和业务合并 (六)企业分立 1.存续分立——派生分立 2.新设分立 股权投资 跨境投资 3 企业清算 增资扩股 股份回购 撤资减资N 股份代持 股权分置改革 中途转让、企业清算、撤资减资三种情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中途转让:只确认一项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不得减除应享有的被投资方的留存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基础 企业清算:确认两项收入 撤资减资:取得的资产大于投资成本,先确认投资成本回收;小于,未收回的投资成本应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 第一次余额,相当于应享有的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小于,直接将余额确认为股息收入。 第二次余额,即取得的资产-投资成本-确认的股息>0,直接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我的问题: 1.如何区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 2.如何区分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 3.如何区分股权收购与企业合并? 4.如何区分股权投资与企业分立? 5.如何区分资产转让与企业分立? 6.如何区分股权收购和股权投资? 7.如何区分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 第三个问题:该资本运作业务涉及哪些税种及相关政策? 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等 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9]585号——自2011年3月1日起失效 2011年第13号公告 国税函[2002]165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失效 2011年第51号公告 财税[2008]175号、财税[2008]129号、国税发[2009]89号 财税[2003]183号 财税字[1995]48号,财税[2006]21号 国税函[2005]319号:被2011年2号公告废止 国税发[2008]115号 国税函[2011]89号 新:财税[2009]59号,2010年第4号公告,6号公告,19号公告,国税函[2010]79号 旧:国税发[2000]118号、119号,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发[2004]82号,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函[2004]390号 外资: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发[2003]60号,财税 [1995]83号。 不同时期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2000年6月21日之前,允许扣减留存收益;2000年6月21日之后,不得扣减留存收益,但三种情形下,允许扣减;2008年1月1日之后,除企业清算和撤资减资外,不得扣减留存收益。 对外资,2008年1月1日之前,一直允许扣减留存收益。 对股权转让损失,2000年6月21日之前,允许直接扣除,没有限制,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处理;2000年6月21日之后,只能用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权投资收益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减;2007年度,五年内抵减不完的,第六年一次性扣除;2008年1月1日之后,一次性扣除。 股权转让收入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国税发[2000]118号: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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