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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中被害人参与问题探讨论文.doc
刑罚变更执行中被害人参与问题探讨论文 刑罚变更执行中被害人参与问题探讨论文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日渐兴起,被害人权利公权力保护逐渐得到加强。中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将被害人纳入诉讼主体,明确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我国刑事司法运作中偏重国家职权、忽视被害人的现象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被害人[1]无法实质性参与刑法变更执行中,这一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缺陷,对作为法益损害承担者的被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需要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重视。 一、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被害人参与 (一)被害人参与刑法变更执行的诉求现实存在 毫无疑问,被害人既期望公正的判决,也期望判决公正的被执行。而且被害人与罪犯之间的矛盾并不必然会通过判决的确定、罪犯的服刑而得到彻底解决。相反,因为复仇情绪或者犯罪所致损失尚未得到弥补,被害人对罪犯的仇恨和不满很可能延续。因此,被害人在刑罚执行阶段仍有强烈的诉求愿望,特别是在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被害人在刑罚变更执环节提出诉求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判决生效之后,被害人仍对罪犯怀有报应心理或者求偿心理,但因为刑罚的执行具有排他性,被害人只能抓住刑罚变更执行这个环节表达其诉求;另一种情况是被害人接受罪犯判决结果,但认为刑法变更执行是对原判决的更改,或者认为刑罚变更执行中可能存在问题,故而反对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从目前情况来看,被害人对刑罚变更执行多数持否定态度,提出的基本是反对意见,理由不一而足,主要有罪犯不符合刑罚变更执行的条件,如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病情造假、罪犯没有退赃退赔或者没有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罪犯罪行深重不应当减刑、假释等等。 (二)被害人实际参与刑罚变更执行程度低、效果不理想 尽管被害人有参与刑罚变更执行的现实诉求,但是真正参与到刑法变更执行中的被害人只是极少数。大量的被害人或是因为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对刑罚变更执行提出意见,或是怀疑自己的意见能否得到有关部门采纳,或是不知道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信息等种种原因,而没有参与到刑罚变更执行中去,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没有参与的“黑数”。 被害人在刑法变更执行中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时,实际参与的程度低,且效果也不理想。被害人可以参与发表自己意见比较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是审前社会调查,其他途径几乎没有。即便是假释前置的审前社会调查这一制度,在现实中也没有真正发挥其功效。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审前社会调查时按规定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并不重视被害人意见的征询,大量外地的、或者一时难以联系上的被害人被略过,其他的大多也只是走个形式,并没有充分、准确的反映被害人的意愿与要求。更重要的是,法院对被害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如何采纳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参考,也让被害人参与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被害人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被害人参与刑法变更执行缺少法律支持与制度保障 首先,被害人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参与的地位得不到承认。尽管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并不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独立主体,参与到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被害人的参与权也仅仅作为公民的一般民主权利即群众监督权来对待[2]。法律规定减刑、假释主要考虑罪犯服刑期间表现等因素,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考虑身体健康等因素,并没有强制要求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刑罚变更执行的基本法律制度设计中,被害人是被排除在外的。 其次,被害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这是实践中最关键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说被追诉者最核心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那么在由国家垄断追诉犯罪的现代社会中,被害人最核心的诉讼权利是知情权。”[3]以判决后送达判决书为分水岭,法律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在执行阶段大幅滑坡,被害人甚至无从得知生效的刑事判决是否付诸执行、执行场所与方式等基本信息,更不必说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信息了。 诚然,随着司法信息公开方面的进步,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信息越来越多的会在网上等媒介进行公示、公开[4]。但问题在于,被害人仍缺少直接获知信息的途径,网络的公开不具有定向性,能够通过此种渠道了解信息的被害人只是极少数[5],绝大多数的被害人也不可能在网络上时刻关注获取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信息。 最后,在刑罚变更执行的具体程序中,被害人参与的空间极其有限。除了假释前置的审前社会调查会征求被害人意见之外,理论上在减刑、假释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在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期间主动提出异议。另外,在减刑、假释中,罪犯退赃退赔以及民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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