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国保险会计标准与国际准则的差异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保险会计标准与国际准则的差异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公司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26号”直接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 其次,“国际准则第4号”对保险合同的判定以是否含有“重大保险风险”为条件,而“准则第25、26号”对保险合同的判定条件缺少了“重大”两字。 再次,“国际准则第4号”以大量篇幅,采用层层剖析加上范例说明的策略,对保险合同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而“ 摘 要: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保险会计标准共有三个,其中《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非上市保险公司,《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5、26号》适用于上市保险公司。国际保险会计准则主要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3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本文通过对国内保险会计标准与国际准则的比较和分析,得出我国保险会计准则正与国际准则趋同,但在某些专业判断和实施细则方面仍存在差距。这些差异正是我国保险会计准则需不断讨论完善的对象。 关键词:保险 会计标准 国际准则 差异 1.《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差异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标准之一。目前,非上市保险公司仍可以使用这两个制度对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它们与“国际准则第4号”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会计标准形式的差异——准则与制度 “国际准则第4号”对保险会计的规范,采用的是会计准则的形式,它侧重于确认与计量,内容比较抽象、简略,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较多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当准则未能涵盖所有的经济业务或准则之间有冲突时,会计人员可以应用会计原理来处理这些理由,这使得准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会计制度的形式,带有计划经济的遗留色彩。它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直接规范,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和结果,侧重于记录和报告,内容直观、具体,不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太多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低。由于制度具有强制性,因而其尽可能覆盖所我国保险会计标准与国际准则的差异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http: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有经济业务,对会计处理和判断标准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业务是千变万化的,制度标准很难达到这一要求。 1.2规范对象的差异——保险合同与保险企业 “国际准则第4号”规范的对象是保险合同,而不是保险公司。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日益增加,除了保险公司外,银行、其他非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也可能签发和销售保险合同。如果仅要求保险公司以某种方式对某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要求非保险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对同一类型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降低,也不利于评价非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定时未考虑混业经营的因素。他们所规范的对象均为保险企业,前者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后者适用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保险公司。 1.3计量属性的差异——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 “国际准则第4号”对现有保险会计原则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该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保险合同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并作如下说明,使其可操作性更强: A在确认资产、负债时,如果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过高,企业可以使用其专有的信息和假设予以代替; B在缺乏市场证据的情况下,保险负债的预计公允价值不可小于公司承保具有相同条款和剩余有效期的新合同时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保费。 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在制定时,市场经济虽有了较大发展,但很多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会计制度若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就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另外,关联交易影响了价格的公允性,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进行资产交换时,情况更为严重。基于此,《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1.4混合保险合同核算的差异——拆分与不拆分 “国际准则第4号”认为混合保险合同中的非保险要素,由于具有与保险要素不同的特点,应该在核算时予以拆分。为了使拆分核算具有可操作性,“国际准则第4号”按合同的种类规定了拆分的条件,对满足条件的混合保险合同进行拆分核算。例如,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需要拆分含有储蓄成份保险合同: A保险公司能够单独计量储蓄成份; B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不要求确认储蓄成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 我国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保费的分拆核算做出规定。作为补充,保监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分红保险的投资连接保险合同的拆分核算做出要求: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