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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文书制作 法宣科 一、立案时间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作出处理决定时间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听证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四、陈述申辩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262号]《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环保部门的行政效率,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限规定为自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的情况下,可按此规定执行。 五、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六、缴款时间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七、复议和诉讼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申请强制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备案时间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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