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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doc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1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研究
正 文
第一篇 总 则
对比1、
『担保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个人心得】: 法律规定在担保设定的范围上,《担保法解释》范围最广,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相比担保法解释进一步缩小,这不是立法上的倒退,而是针对担保法解释混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设立范围的不同一锅粥,而进一步的明确。担保物权必须是借贷、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排除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及非平等主体间如国家经济管理行为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换言之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合同之债为主,而担保法解释中包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两部分内容,其中担保债权中“保证”担保方式可适用于侵权之债,故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解释将担保物权的设立范围单独明确,修正了担保法解释的一锅粥。
2 《担保法解释》相比《担保法》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范围,增加了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的规定。
物权法肯定了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同时也确定了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其他法律规定,故可依据担保法解释,在担保物权中,可由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反担保。
对比2、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心得】物权法中,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此规定要一分为二的看。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中所谓的“担保”指的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情形,其中“保证”与“定金”为担保债权,“抵押”、“质押”、“留置”为担保物权。而物权法中因其是“物权”法,所以只规定担保物权,只包含“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情形,但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中法条在表述从合同即担保合同时,均是以“担保”一词作修饰,并没有具体指明是何种形式的担保合同,故在脑海里要形成一个概念,物权法中担保的范围比担保法、担保解释的外延要小,虽然物权法作了新的规定,从法条字面上看是否定了担保法及解释的规定,但这种否定仅仅是针对担保法及解释内涵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否定,并不代表是对担保债权的否定。就此处对比第2点来说,物权法禁止当时人就从合同效力独立性做出约定,但是,当事人就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做出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依旧是合法有效的。从法条有效性来说,担保法第五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担保法第五条仅仅只能针对“保证”担保合同、“定金”担保合同两种情形,而其他三种情形只能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2007 年3 月16 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除了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制度做了专篇规定外,对于担保物权也做了专篇规定。
3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的民法典多规定了此制度,有的国家甚至进行单独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洲国家经济组织等国际性组织还在酝酿将担保立法国际化、区域化。担保物权之所以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是因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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