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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市场主体规制法第三章 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1] 主讲人:汪传才 目录 第一节 市场主体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市场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场经营主体 第四节 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退出制度 第五节 我国市场经营主体问题及对策 第一节 市场主体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概述 (一)定义 市场主体规制法是调整政府对企业组织活动进行监管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它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干预。 2.它规范的是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 3.它主要表现为企业法。 (三)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是政府对企业组织活动进行监管所形成的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政府对企业的组织活动进行的监管分为二类: 一是政府对企业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的监管; 二是政府对企业有关组织形态的活动的监管。 3、市场主体规制法表现为以企业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 对各种企业法,既调整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也调整企业的外部关系。 二、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1、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平衡协调原则 2、适度监管原则 3、监管权限及程序法定原则 三、我国的企业立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的企业立法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的企业分类及相应立法 1.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2.按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3.按企业所属的行业或部门 4.按企业的规模 5.按企业所处的地域范围 6.按企业的资金和出资者的来源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企业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对企业偏重于从经济学意义上进行不同的划分并进行相应的立法,对企业的法律属性则未予充分把握且在立法中给予足够的体现。 2.不同企业法律、法规的内容重复较为严重 3.立法的空白点较多。 4.不同企业法律、法规的分割与矛盾较为突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的企业立法 按照主要依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法律形态并进行相应立法的思路,我国的企业可区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基本的法律形态,企业立法亦应针对和围绕此三种企业形态展开。 四、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立法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界定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有限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体系。 (二)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现代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由来及其内涵 1、雏形有三种表现形式(以无限责任为主):船舶共有(普通合伙)、康曼达契约(commenda委任)(不需所有人出面经营,不需担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有限合伙——即两合公司)、家族企业。 2、合作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由来 (1)空想社会主义——欧文、消费合作社,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解决劳资对立 (2)私人资本不愿涉足福利、服务企业,由国家开办 内涵 1、财产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2、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3、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第二节 市场管理主体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二、管理主体的特征 三、管理主体的类型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管理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对于市场主体规制法来说,就是在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中承担监管职能的当事人,包括政府监管机构、政府授权的组织。它们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承担决策、协调、执行及监督职能。 中国经过了1982、1988、1993、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管理主体的定位、权利、义务及责任等方面, 二、管理主体的特征 经济管理主体享有以公共需要为基础的管理职权(力),承担相应的职责。 管理职权指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因职务而生,属于行政权力的派生物,国家经济管理权的细化。 管理职权的特点是: ①法定性; ②不可处分性; ③广泛性。 职权具体有: 1、政策制定和立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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