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二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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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 2.1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2 保险合同的特点、订立、变更与终止 2.3 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人寿保险) 2.4 保险监管 2.1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代位求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分摊原则(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最大诚信原则 概述:源于海上保险 投保人角度:未如实告知,如医保中的既往病史 保险人角度:未事先说明,属民事欺诈,如医保中的指定医院 三条法理 — 告知(陈述) 告知: 询问告知(主观): 有利于投保人 针对重大事实,如投保人保险史、品行 无限告知(客观) 违背告知的情形 重大事实的判定标准 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决定的(如寿险中的年龄,60) 影响保险人制定保险费率(如在火灾保险中房屋是自用还是经营用) 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如患病还要投医保,提高保费或设定除外责任) 三条法理 — 保证 保证(针对被保险人):条款形式,有强的法律效力,无需举证 确认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存在否 承诺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做否 在保险中, 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条款形式,保单的一部分,如家财险中“不准堆放危险品” 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尤指海上保险中的行业习惯,如船舶不绕行 三条法理 —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放弃后就不能再提,如明知不可为而为,就不能拒赔 违反的后果 绝对免责:无论告知内容与赔付是否有因果关系 促进损害发生: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按比例减少保险金额 可保利益原则 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有关 意义: 防止成为赌博(16、17世纪英国) 防止道德风险(故意制造事故) 限制赔额限度(赔付最高金额以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经济上的:以货币来计量 合法的:偷来的是非法所得 确定的:客观上存在,如文物的估价需要一个评价体系 可保利益在不同险种的体现 财产险: 拥有(财产所有人) 委托(财产受托人) 租赁(合同产生) 抵押(债权人或抵押权人) 责任险: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产品) 可保利益在不同险种的体现 信用保证险: 权利人(银行)和义务人(消费者)都有 权利人——信用保险,对义务人的信用有可保利益 义务人——保证保险,对自己的信用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在不同险种的体现 人身险: 英、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间有经济利益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法定 日本:同意 中国: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有抚养、赡养关系的成员、亲属 同意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险: 投保和出险时有 人身险: 出单时有即可,如婚姻关系 案例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缴纳保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受益人和投保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发生争执。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缴纳了一年的保费,但投保人仍是孙先生,试问,孙先生是否能就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获得一半的保费与保险金? 损害补偿原则 实质: 是一种恢复而非改善,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 价值以受损前为准,而非投保时(如船舶每年都要检修) 三个限度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三个中最低者为限 损害补偿原则的核心 以保险利益为基础 以实际损失为准 以保险金额为限 损害补偿原则的不适用 人身险:赔付而非补偿 定值保险:根据约定价值而非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如文物 重置价值保险:以约定的重置价 案例 2005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而住院治疗,江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请问,张先生在获得江某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保险公司一万元的赔付? 代位求偿原则 实质: 被保险人:权益转让 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获得,承担赔付责任 代位求偿原则的条件 有第三者引起 先赔后追 被保险人必对第三者有索赔的权利 追偿权益与赔偿等价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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