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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 ? ? ? ? 仲裁司法制度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 ? ? ? ? ? ? 指导教师: 姓 名: 学 号: 班 级: 专 业: 学 校: 目 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司法监督仲裁的必然性与适度性 4 (一)司法监督仲裁的必然性 4 (二)司法监督仲裁的适度性 4 二、外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情形 5 三、我国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基本规定 6 四、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7 (一)重叠设置两种司法监督方式,使仲裁裁决长期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7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8 (三)法院对仲裁监督的权力绝对化,无救济途径 8 (四)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审查的二元标准,制约仲裁发展 8 参考文献 11 摘 要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有二种,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另一种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这种监督制度体现在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上。对《仲裁法》中新增加的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制度之上,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加上了双重制约。目的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 在《仲裁法》中增设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是立法者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作出的选择。《仲裁法》施行以来的实践证明,设立司法审查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仲裁员公正仲裁,有利于促进仲裁的健康发展。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滥用。同时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司法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中容易走偏,因此冷静、理智地反思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外国仲裁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裁历史发展,结合中国实践,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本文拟就此进行研讨。 ? 关键词: 仲裁 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不予执行裁决 ? ? 在我国加入WTO以来,仲裁制度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Alter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其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本文拟结合理论和实践,对国家行使司法监督权,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问题进行探讨。 民商事仲裁裁决可分为内国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两种,其中内国仲裁裁决又分为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从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实践看,国内仲裁裁决主要是指裁决所涉及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具有涉外因素(含不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裁决;而外国裁决则是指在我国境外做成的仲裁裁决。 与此相适应,我们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也分为两类,即: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监督和对内国仲裁裁决的监督。 在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上,各国均采用的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即“不予执行”的法律制度,而不采用“撤销仲裁裁决”的监督制度。这一点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的共识。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外国主权和司法管辖的尊重与承认。在对内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问题上,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对内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法律裁判体系中的终者地位,它对提高仲裁庭的责任感,保证仲裁案件的公正性、正确性,是十分必要的。从各国仲裁法的立法条例表明,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进而撤销不合理的仲裁裁决是各国的通常做法。[①] 所谓的仲裁司法监督,就是仲裁要不要监督、仲裁需要怎样的司法监督或者说法院如何监督仲裁的问题。[②]从仲裁的发展历史来看,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法院不干预仲裁;过度地干预和控制仲裁;适度监督仲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各国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仲裁离不开法院的监督,但过度的法院干预又会阻碍甚至扼杀仲裁的发展,仲裁需要的是法院的适度监督。 一、司法监督仲裁的必然性与适度性 (一)司法监督仲裁的必然性 1、从仲裁的性质看法院监督的必然性。关于仲裁的性质,大致有司法权论、契约论、自治论和混合论四种主张。[③]司法权论强调仲裁与国家强制力的联系;契约论者又将当事人的协议效力推至极端;自治论提出的当事人具有控制仲裁的无限制意思自治权、仲裁具有超国家性又与现实相脱离;混合论的观点认为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两重性。我国基本赞同混合论的观点,认为仲裁在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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