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讲座(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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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几个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企业纳税管理控制,提高核算质量,以及降低纳税成本至关重要。 目前存在的问题: 财务核算不规范 建账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 税务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弱化了所得税的管理 总 则 讲 解 总 则 讲 解 【操作指南】 企业,实际上是指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他组织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有“取得收入”的组织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所得”应当是应税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征税所得,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都属于应税所得 区分:应税所得、免税所得和不征税所得 总 则 讲 解 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总 则 讲 解 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税收法规对法人的分类 ,遵循民法之规定,即分为: 企业法人,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机关法人,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公益事业性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总 则 讲 解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 纳税人的确定主要是受税收征管的需求及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会计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企业管理的需求 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纳税人的范围小于企业会计准则所确认会计主体的范围,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范的纳税人,某一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总 则 讲 解 总 则 讲 解 总 则 讲 解 总 则 讲 解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 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总 则 讲 解 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 企业除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可以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从事上述活动。如果不对这类营业代理人作出特别规定,企业则容易利用该营业代理人规避法律,逃避纳税义务。 视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 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与外国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理类协议,代表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这就解决了机构、场所不包括个人的问题。 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所谓经常,既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短期发生的,而是固定的、长期的发生的行为。具体多长期限才能算是“经常”,属于具体操作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有较强的灵活性,因此各国的税法都没有对此作固定的规定,可以由财政、税务部门具体规定。 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只要经常代表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或者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即使营业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应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总 则 讲 解 关于“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的,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主要来源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通过各项纳税调整(如:对收入、成本费用所涉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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