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外观的设计专利近似性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性判断 HYPERLINK javascript:; 转载2015-02-21 17:31:42 标签: HYPERLINK /?c=blogq=%D7%A8%C0%FBby=tag 专利 HYPERLINK /?c=blogq=%CD%E2%B9%DB%C9%E8%BC%C6by=tag 外观设计 HYPERLINK /?c=blogq=%BD%FC%CB%C6by=tag 近似 HYPERLINK /?c=blogq=%C5%D0%B6%CF%B1%EA%D7%BCby=tag 判断标准 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最基本的方法是肉眼观察,不得借助于任何仪器。表面看非常简单,人人皆可为之。但在专利审判实践中,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甚至是非常深奥的问题。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既要有美感,也要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兼具艺术性与技术性特征。是艺术与技术在工业品上的融合。尽管艺术和技术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但人们对艺术的欣赏与鉴别,则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一种主观感受,并不能采取技术比对的方式对外观设计是否近似予以量化。正是因为艺术性的介入,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甚至更为困难。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剪刀”案反映出的司法困境 法国马培德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名称为“剪刀”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4年9月1日获得授权。法国马培德公司以阳江邦立公司生产销售被控剪刀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个刀片上有彩色图案,而专利产品没有;第二,连接两个刀片的铆钉虽都为圆形,但被诉侵权产品的铆钉比专利产品的???。且铆钉上面还有凸起的弧形线条。两者的其余部分均相同,马培德公司认为两者构成近似,邦立公司则认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诉讼中,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究竟是否构成近似,进而对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产生了明显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并不构成近似,阳江邦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理由是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比对,被诉浸权设计整个刀片上有彩色图案,连接两个刀片的圆形铆钉比专利产品的大,且铆钉上面还有凸起的弧形线条的特征。而剪刀普遍是由刀片和握柄两大部分组成,艮刀片所占的比例通常都是比较大。故在刀片上设计有彩色图案,则可成为该剪刀的主要设计特征,吸引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及认知能力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不同设计特征已经达到使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性差异的程度,故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而不构成侵权。本案一、二审均采纳了该观点,判决驳回法国马培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两者应当构成近似,阳江邦立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其理由在于,我国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本案中被控产品的形状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仅仅是在已有专利的形状上“添加”了图案和色彩、参照发明和实用新型侵权判定方法,被控外观设计的要素中包含了本专利的设计要点,也就是未经许可实施了他人的专利,应当构成侵权。面对同样的外观设计、同样的被控侵权产品,由于比对方法不同,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而且两种裁判思路并无明显的理论缺陷。将两种裁判思路予以归纳,第一种裁判思路采取了典型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第二种裁判思路采取了纯粹的新颖点比较方法。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中,上述两种裁判思路之争实质上是整体观察法与新颖点比较法之争,这一问题的讨论将涉及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立法和司法领域中许多重大问题,包括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还是普通设计人员问题、部分专利是否应当授予等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并无统一的认识。由此,实践中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究竞采用哪种裁判思路成为当前的司法困境。 二、整体观察法的缺陷 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通常采用“整体观察法”。该判断方法也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即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指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的,应当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必威体育精装版清晰版ISO50001(中word版).docx VIP
- (高清版)DB44∕T 2598-2024 《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建设规范》.pdf VIP
-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施工工艺.pdf VIP
- 装修贷款业务培训.pptx VIP
-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完整共十张).pdf VIP
- 必威体育精装版清晰版ISO50001(中文PDF版).pdf VIP
- 磁性材料分类与应用.ppt VIP
- Unit 2 Learning English is fun! 单元拔尖检测(含答案及听力音频)冀教版英语七年级上册.doc VIP
- 门静脉高压症课件.ppt
- 护理临床带教老师课件.ppt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