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对劳动契约定期约定的审查 -兼论我国法上的几个相.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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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对劳动契约定期约定的审查 -兼论我国法上的几个相

德國法上對勞動契約定期約定的審查 -兼論我國法上的幾個相關問題- 林更盛 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gslin@.tw ) 大綱 一 導論 (一) 關於定期勞動契約的法律事實 (二) 定期勞動契約在勞動法上的一般問題 二 德國 「部分工時與定期勞動契約法」立法前的法律狀態 (一)二次戰前的法律狀態 (二)二次戰後的法律狀態 三 德國 「部分工時與定期勞動契約法」 (一)立法過程 (二)內容概述 (三)第十四條:定期約定的合法要件 四 我國法上的幾個相關問題 (一)立法政策 :以定期勞動契約作為減緩失業的方法 (二)關於勞動契約定期約定的認定 (三)勞基法第九條關於定期的規定- 任意規定? (四)定期事由的認定-以營業項目為準? (五)定期事由的認定-勞動主管機關的核備? (六)連鎖勞動契約的問題 附錄 德國部分工時與定期勞動契約法 (Teilzeit- und Befristungsgesetz )節譯 1 一 導論 (一)關於定期勞動契約的法律事實 1 德國境內有關定期勞動契約的情況,有統計資料顯示 :在 1991 年 ,定期勞動契 約約佔全部勞動契約的6.3%(原西德地區 5.1%,原東德地區10.3%),1999 年 2 則提高到19.5%。依據聯邦統計局 (Statistisches Bundesamt )的調查顯示 ,2000 年約有274 萬4 千人是定期勞動者 ,佔全部勞工人數的10%。EUROSTAT 的勞 3 動調查報告顯示 ,在 1995 年2000 年德國境內約有 10%的定期勞動者是非自願 約定為定期的 ,是歐盟成員國中比例最低者。1997 年在歐盟成員國中平均約有 40%、2000 年則有35%的定期勞工是非自願的。定期勞動契約多被當作是轉向 不定期勞動契約的跳板 ;從1995 年到 1996 年在德國境內約有40%的定期勞動 者於一年後轉為不定期勞動者 ,而同時期約有 10%的就業人口離職 ,並約有8 %成為失業者。定期勞動者最常見的抱怨是 :工作不穩定 、工資過低 。 (二)定期勞動契約在勞動法上的一般問題 定期勞動契約,通常無法提供勞工經濟上及職業上足夠穩定的基礎,對於期限屆 滿後所生無工作、無薪水的風險 ,勞工只能自行承擔。定期勞動契約於期限屆滿 將自動結束,雇主無須另為解僱之意思表示,這將使得一些原須特別受到解雇保 護者 (如孕婦、殘障者 、職工代表會之成員)的勞動契約 ,仍然會因為定期期滿 仍自動結束,對這類人員的保護顯然不足 ,因此在勞動法的歷史上 ,定期勞動契 約一向被視為是例外的情形。然而勞動環境的改變,包括勞動技術的改變導致對 勞力需求的降低、職業型態的改變 、對工時型態- 包括彈性化-觀念的改變 ,加上 個人應自行承擔其職業上風險的想法,勞動市場或多或少迫使勞工接受定期勞動 4 契約 ,以避免失業 ,定期勞動契約遂愈趨普遍 。 二 德國「部分工時與定期勞動契約法」(Teilzeit- und Befristungsgesetz )立法前 的法律狀態 (一)二次戰前的法律狀態 德國法上對定期勞動契約的處理,原以(舊)德國民法第六二0 條第一項為基準, 以當事人得自由地為定期的約定為前提 ,定期期滿時,勞動契約自動失其效力。 然而早在帝國勞動法院成立時,即對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加以限縮。帝國勞動法 1 Begr. RegE, BT-Drecksache. 14/4374, S. 11, Beschäftigung in Europa, 2001, S. 68 ff, beide zit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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