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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2010〕号 海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海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 二年月日 海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2003〕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区统筹,区镇共管, 纳入区、镇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凡自愿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经费,户口在海港区行政村的(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人员已享有的人员除外),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第二章参合者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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