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30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修订版).Image.Mark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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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 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4‟61 号) 各结算参与人: 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我们修订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 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 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1、删除原第三条 第(三)项,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不再作为信用债券回购 资格准入标准之一;2、修改原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主 体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券,要求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 定;3、新增第四条第(一)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不含 《2014 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的地方政府 债)、政策性金融债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 分别为0.94 和0.98。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的 回购资格准入标准的债券不得新增入库。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 已在质押库内的主体评级低于AA且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的债券,将分批逐步压缩清理。第一批拟压缩清理的债券(以 - 1 - 债券清单为准,见附件2 ),自2014年7月24日起,折扣系数 取值将由现行的0.85下调至0.68 (7月24 日按本通知公布的 折扣系数取值标准计算并公布折算率,7月28日适用)。后 续压缩清理实施方案将另行通知。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 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中 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 扣系数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24号)以及《关于调 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 [2014]48号)同时废止。 五、请各结算参与人及时做好相关调整,确保新老《指 引》实施的顺利过渡。同时,应就《指引》修订内容变化充 分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防范和控制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 1: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 值业务指引(2014 年修订版) 附件2:拟下调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的债券清单 - 2 - 附件1: 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 (2014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 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回购”)风险管理,明确回购质 押品的资格准入标准和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中的折 扣系数取值标准,建立根据质押品的风险状况对折扣系数取 值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和通知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回购质押品”指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不含《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 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债,下同)、政策性金融 债、符合资格条件的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中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等)和债券型 基金产品。 第三条 对于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的信用债券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回购质押品在相应市场开展回 购业务: (一)信用债券发行人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 中央直属企业; - 3 - (二)信用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三)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债项和主体 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 应当为正面或稳定; (四)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债券。 第四条 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其上 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分别为0.94和0.98。 对于符合第三条的信用债,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 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具体取值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债券型基金产品开展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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