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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认证办法
附: 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培训认证办法 一、项目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信用管理师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指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开展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有关政策 (一)《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开放,并依此条例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统一监管。 (二)《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印发《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政府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商务领域包括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企业管理、诚信建设等,要求各领域加快信用专业人才职业培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三)《国发〔2014〕19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四)人社发〔2010〕425号:《关于在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明确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资格的凭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银行和担保业除外)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必须持有职业证书。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七)国人部发[2008]24号:《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明确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 (八)浙人社发〔2014〕46号:《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正高级、副高级(含高级技师)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限额分别为每人每月1500元、1150元。 (九)浙政办发〔2013〕04号:《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提高企业技能人才待遇水平,企业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三、培训对象 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销售经理、采购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 2、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3、政府、社团、科研教育机构的相关人员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在校生等。 四、授课教师 中心将联合中国市场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邀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指导中心颁发的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合格证书的人员授课。 五、培训课程及教材 《高级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辅导资料》等。 六、培训方式 学员自学、网络学习、集中面授、考前辅导、互动交流等。 七、权威证书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信用管理师》(一、二、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一级证书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同时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报考条件 (一)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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