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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恒项目投资决策管理规定
项目投资决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投资管理,规范集团项目投资决策流程,促进集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集团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新项目的拓展与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地区公司:集团在中国境内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投资委员会:集团投资委员会
相关专业部门:集团投资发展部、市场营销部、建筑研发中心、工程技术部、商业地产管理部、酒店运营部和律师(包括集团律师和法律顾问)。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房地产项目,包括一级市场项目、二级市场项目和政府合作项目。
一级市场项目,是指政府作为土地出让主体,通过协议、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的项目。
二级市场项目,是指以土地已经由政府出让,原项目业主方作为转让主体,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的项目,具体又分为项目转让、增资扩股、股权收购等类型。
政府合作项目,指现状为非建设用地、需由政府大力支持的项目,主要是指没有完成法定的土地出让程序,或已完成法定出让程序、但依据其既定用途无法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地块,包括一级土地开发地块、待出让的政府储备用地和需变更的用地性质的地块。
第二章 参与部门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集团项目投资遵循“执行副总裁立项、投资委员会决策、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实施”的原则和流程。地区公司在集团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职能。
第六条 集团投资委员会是集团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投资委员会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项目投资。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集团高层、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职人员组成。集团总裁和执行副总裁任投资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相关地区公司总经理、集团投资总监、财务总监、律师、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建筑研发中心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商业地产管理部负责人、酒店运营部负责人及相关专职人员为委员。
第八条 投资委员会主任是投资决策会议的召集人,投资委员会主任可授权投资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投资决策会议。
投资决策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扩大会议。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扩大会议则由召集人根据项目需要,引进其他内部专家、外部专家或外部机构进行咨询。具体会议类型由召集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执行副总裁负责集团项目投资立项的审批。集团总裁拥有投资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之前的项目否决权。
第十条 集团投资发展部是项目投资的主管部门,由集团投资总监分管,并负责集团项目投资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设立地区公司的城市或区域,地区公司在集团投资发展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新项目拓展。地区公司总经理为该城市或区域新项目拓展的第一负责人;地区公司应明确投资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和兼职人员,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小组推进项目投资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制定与项目信息搜集
第十二条 集团投资发展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投资总监初审后报执行副总裁审核,并由总裁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集团投资发展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在战略关注的城市与区域寻找合适的项目。对于已经设立地区公司的城市或区域,新项目的信息搜集主要由地区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的信息渠道主要包括:(1)政府国土部门公开挂牌、招标、拍卖地块信息;(2)政府招商部门的招商信息;(3)中介提供的项目信息;(4)集团领导提供的项目信息;(5)法院、拍卖行、产权交易所信息;(6)其他渠道的项目信息。
第四章 初步可行性研究与投资立项
第十五条 集团投资发展部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与筛选,并在对项目进行初步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投资论证报告》(即《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材料,经集团投资总监审核后报执行副总裁立项。
第十六条 地区公司搜集的项目,由地区公司负责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与筛选,如有必要,可先通报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地区公司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分析;再由地区公司负责编制《项目投资论证报告》,报集团投资发展部,经集团投资总监审核后报执行副总裁立项。
第十七条 对于政府合作项目,集团投资发展部或地区公司可与地区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先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并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执行副总裁立项。
第十八条 招拍挂项目,原则上应于招拍挂信息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材料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定程序报执行副总裁立项。
第十九条 由集团投资发展部牵头,建筑研发中心、市场营销部、商业地产管理部、酒店运营部、工程技术部等专业部门以及地区公司相关部门,为集团投资发展部或地区公司编制《项目投资论证报告》提供相应的专业支持。
《项目投资论证报告》应包括项目介绍、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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