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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刑法分论 Criminal Law II 主讲人: 彭 勃 深圳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2) 案例:北大陈瑞华教授因为在课堂上对自考生发表不妥的言论,激起了自考生的义愤,并招致了激烈的抨击。对于此事,我颇有一些意见,但一直隐忍未发。原因在于,作为一名曾经参加过自学考试的学生,我认为,陈教授的言论确实有所不妥。另一方面,作为曾经听过陈瑞华教授讲座的人,我不愿意公开地对尊敬的陈瑞华教授进行指责,我信奉的原则是,无论是朋友之间还是师生之间,不能落井下石。两天前,在《新京报》上,我读到了旅美学者薜涌的文章,要求陈教授必须向社会公开他的讲话全文。对此,我颇不以为然。我认为,薜先生太过份了。他忽视了两个重要的原则问题,这就是对教师们教学自由的保护和师生之间伦理关系的建设。 刑法学(2) 随笔:深圳大学以校园景色美丽著称,该校园内布满很多面积较大的草坪。最近有两块大草坪引起我的注意。一块位于学校图书馆前,一块位于学校体育馆边。为了叙述和分析的方便,我们把图书馆前的草坪称为A草坪,把体育馆边的草坪称为B草坪。A草坪被图书馆、教学楼和行政大楼三大建筑群所环绕,虽然该区域人流量很大,但由于草坪内有几条用小石板铺设的小径,十几年来,行人一直走该小径到达对面的目的地,草坪几乎没有被人践踏,因此草坪内从来没有泥土裸露。B草坪紧靠一条校内交通要道,它是学生去运动场和大部分学生周末回家的必经之路,因此人流量也很大,但该草坪位于该要道的90度(近似)转弯之处之内侧,建设者在面积较大的B草坪内没有建造一条小径,草坪边缘也没有任何的防护设施,甚至没有有关在草坪内禁止通行的告示,因此在建成后很短的时间内,草坪就开始被人走出一路来,这条路的走向正好把那个90度的弯道拉直了,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比着尺子画出来的,直得分毫不差,这些被人走出来的路要比A草坪中的小径宽得多,并且没有规则,没有任何美感,B草坪的风景就被这条笔直的、宽窄不一的泥土路所破坏,甚是可惜。 刑法学(2) 三、盗窃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2)客体:财物的所有权还是占有权? 3)违禁品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4)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5)窃取无经济价值的财物是否构成本罪? 6)技术成果是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7)盗窃“数额较大”是否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98年两高、公安部司法解释:500-2000元为起点; 8)盗窃信用卡行为的定性=196条第3款;在ATM机上使用的,被盗人挂失止付之前使用的;挂失止付后在特约商户间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学(2) 案例:被告人陈合义,男,38岁,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陈创村农民。1998年11月5日夜11时许,陈窜至商水县文化馆院内,用钳子敲掉文物保管室的门鼻,入室盗窃文物7件,其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2件,另有现代仿制品1件。破案后,上述文物被追回。周口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以量刑过重为由 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谈谈你对盗窃罪死刑判决的看法。 刑法学(2) 四、诈骗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 3)诈骗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均表现为基于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直接诈骗和间接诈骗 4)诈骗行为是否均表现为无偿取得财物? 5)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79刑法和司法解释是否依然有效? 6)通过诉讼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问题 7)诈骗罪是否应该增设死刑? 刑法学(2) 七、职务侵占罪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①表现形式相同=侵占、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 ②侵占的行为手段更为丰富 ③先持有后侵吞或不经单位持有直接侵吞 3、数额较大如何确定?按照贪污罪=5000-1万元为数额较大,不满5000元,一般不构成犯罪;按照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3款=5000-2万元 4、国有单位的一般职工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私有财产,是否应定本罪?→贪污or公务侵占? 刑法学(2) 八、挪用资金罪题 1、概念: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本罪客体是否包括资金的占用权和处分权?=复杂客体 3、本罪行为形式中的“他人”的不同理解:自然人or法人? 4、“不退还”是否包括主观上不愿退还?=客观上无法退还的如何定罪?主观不退还、客观不退还 5、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无永久占有、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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