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及360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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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及360条]

C表 [第14及360條]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及 章程細則的格式 組織章程大綱 第一. 本公司的名稱是“油蔴地區耆老慈善社有限公司(The Yaumati District Elderly Residents Benevolent Association Limited)”。 第二.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 第三. 本公司設立的宗旨為[如屬第21(1)條提述的組織或第21(2)條提述的公司,應於此處列明宗旨;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如有述明宗旨,則該等宗旨應於此處列明]。 (由1997年第3號第56條修訂) 第四. 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五. 本公司每名成員均承諾於公司在其為成員期間或不再是成員之後1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100的所需款額予公司的資產,以用於償付公司在其仍為成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 1. 陳國華(Chan Kwok-wah),校長,地址為 。 2. 李榮德(Lee Wing-tak),股票經紀,地址為 。 日期︰19 年 月 日。 上開簽署的見證人, John Jones 律師 香港遮打道13號。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隨附前文組織章程大綱的 組織章程細則 釋義 1. 在本章程細則中─ “本條例”(Ordinance) 指《公司條例》(第32章); “印章”(seal) 指公司的法團印章; “秘書”(secretary) 指獲委任履行公司秘書職責的任何人。 凡詞句提述書面之處,除非出現相反用意,否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其他以可見的形式表達或複製文字的方法。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章程細則所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與在本章程細則對公司產生約束力當日有效的本條例或其任何法例規定的修改內所載的該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相同。 成員 2. 本公司擬登記的成員人數為500,但董事可不時增加登記的成員人數。 3. 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及董事所接納為成員的其他人,均為公司的成員。 大會 4. 除年內舉行的任何其他會議外,公司每年另須舉行一次大會,作為其周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知書中指明該會議為周年大會;公司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與公司下一次周年大會的日期相隔的時間不得多於15個月。但公司只要在其成立為法團後18個月內舉行首次周年大會,則無須在成立為法團的年度或在下個年度內舉行首次周年大會。週年大會須在董事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5. 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其他大會,均稱為特別大會。 6. 當董事認為適合時,可召開特別大會,並須應本條例第113條所訂定的請求書召開特別大會,如沒有應該請求書召開特別大會,則可由本條例第113條所訂定的請求人召開特別大會。如在任何時候,在香港沒有足夠能執行事務的董事以構成法定人數,則公司的任何一名董事或任何2名成員,均可以盡可能接近董事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特別大會。 大會通知書 7. 周年大會及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會議,須有為期最少21天的書面通知,而除周年大會或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會議外,公司的其他會議亦須有為期最少14天的書面通知,始可召開。通知期並不包括送達或當作送達通知的當日,亦不包括舉行會議當日。會議通知書須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務,則須指明該事務的一般性質。上述的通知書須以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公司在大會上訂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話),發給根據公司的章程細則有權接收公司上述通知書的人︰ 但公司的會議,即使其召開的通知期短於本條所指明的通知期,在下述情況下仍須當作已妥為召開─ (a) 如屬作為周年大會而召開的會議,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成員同意召開該會議;及 (b) 如屬任何其他會議,過半數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成員同意召開該會議;該等成員須合共持有不少於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成員的百分之九十五的總表決權。 8. 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議通知書,均不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 大會的議事程序 9. 在特別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為特別事務,而在周年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除宣布股息,審議帳目、資產負債表、董事與核數師的報告書,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董事,委任核數師及釐定其酬金外,亦須當作為特別事務。 10. 在任何大會上,當進行處理任何事務時,除非有構成法定人數的成員出席並繼續出席至會議結束,否則不得在會上處理事務;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如有2名成員親自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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