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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指引
3708270105701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鱼台县发布
2015-0-10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编码:3708270105701
(二)实施机构: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科
(三)申请主体:在鱼台县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四)受理地点:鱼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科
(五)办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条。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向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10)信息公开备案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和信息公开备案书。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3.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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