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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范文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摘要】《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其理论脉络是先通过对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历史考察,得出必须从价值、社会等因素综合解释法律制度的结论。然后又基于其人性论的理论预设和对于价值与社会因素的解释,阐明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渊源和技术等一系列重要的法理学的问题,表明了其整合历史上有限片面的真理,建构综合法理学的理论立场。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绐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学位洹。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淤,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在铱1992年去世。博登海默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妒,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屉《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抵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沮等。这次有幸读了其中的一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医方法》,由于现在学的知识有限
一、首先,对这本书劝的一个大致了解,从这本书的理论脉络分析
这本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其次对法诚律价值的综合,最后对技术、手段的综合。这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步步深入,构成了一个逻辑而严密的论述体系。践
在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首先对历史的梳理观点,膊法学等。LoCaLHosT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勒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坚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簖海默先生所关注的法理学各种问题,紧紧围绕着关注的主止要问题展开探讨,探讨了不同的法学认识论的基础上,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对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觇史、社会和分析构成。最后,该书在小节中指出,法律理论大家的最关
在第二部分中也就是本书的一个重点,在对前埙面对法理学的历史的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博登海默先生又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这部分的题目是“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在本书中,“法律的性尕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与题目密切相俦关的是,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到第十二章中对法律的性质鞘进行了论述,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哎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疯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如果正义和3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这两个是如何综合在一起靡的?博登海默试图在第十三章回答这个问题。在他看来,农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缲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秩序是价值的形铎式,正义和法律权力的稳定,以适应社会变革的价值造成楗了权力的变化,而秩序使法律远离无政府状态。当走向另鞲一个极端专政秩序时,必须满足正义的基本标准,以获取壳制裁的效力,这其实并不是法的本质,而是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在于法律实现公正的秩序。到目前为止,博登海默灰先生基本完成了法律价值的全面综合。第十三章,在第十谣四章讨论法律的作用。第十三章通过法律与权力,道德,疚习惯,在控制目标,在力量,发挥法律的作用不是唯一的区别,事实上,它总是由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控制目标郭,控制方法,历史沿革等难以区分的社会控制的其他部队辈,描述法学要研究的其他因素。第十四章规定了法律的利疠弊,并指出了努力方向,以避免其弊端。
博登海默先生О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埸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了飨法学的研究领域。因此,在第三部分,博登海默先生探讨洎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和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扭。分为法律溯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展拴开讨论。这些章节的具体内容也体现了博登海默先生自身莼全面的想法。对于法律渊源,例如,博登海默先生的批评怙集中在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国家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哮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观点,认为这必将导致法官独断专萃行。因此,他认为法律渊源还包括正义,理性与事物的本猓质,个人权益,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取向的标准,蝓以及对习惯法等一系列非正式渊源。
从对三个部分结构ユ分别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怛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为了全书的核心部分绍,第一部分是写第二部分的基础,而第三部分是围绕第二鸵部分开始,即对实现这些目标的价值,技术的作用和手段完备。博登海默先生在这本书中描述现有的知识范围内的睦所有内容可能包括综合法理学的范围,其判例全面的设想粘充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二、对“综合法理学”的再思考
通过对该书的摘要和内容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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