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制度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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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制度汇总

* 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工程发包 注解:《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 过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前一点的具体化,第三条紧后有所说明,第六条、第八条的说明要引起注意 *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 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后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所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分包的有关规定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 *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联合体承包的有关问题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分包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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