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汇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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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汇总

  劳动合同法案例  案例一:员工不服从调岗,单位有权给予辞退吗? 有这么两个案例:案例一讲的是小方是某公司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方的工作地点在市区。今年公司在效区建立了分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公司决定把小方调至郊区分公司工作,但小方认为郊区距离他住的市区太远,虽然公司有提供班车,但上下班耗时太长,因此拒绝调动。但公司不同意,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他不能拒绝。因此,公司强行将小方办公室中与工作相关的所有物品搬走,而且向小方发出限期通知。后来小方因未按期到岗,被公司开除。案例二说的是孙女士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孙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就在孙女士工作了一年半的时候,公司通知孙女士进行调岗,工作职务不变,工作地点并没有太大变化,即从三楼调到一楼。但是,因为公司一楼离生产车间近,噪音非常大,所以孙女士以此为由拒绝调岗,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于是,公司以孙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动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你觉得这两个公司的调岗行为合法吗?   案例解析:   上述两个案例中,看似单位正常的工作调动,但实际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如果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必须有正当与合理的理由。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院充分举证。这些证据可以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也可以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的证据,具体包括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和业绩、知识技能水平等是否与本职、本岗工作要求相符,还可以包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状态和需求、对员工整体表现的考核结果等。这两个案件中,两个公司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所以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   案例延伸解读:企业如何操作对员工的合法调岗? 我们建议:一、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最好填写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公司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所在地,或者写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出差、借调、拓展业务等)安排。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若有变化,经合法程序变更,合同也即变更。同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工作地点不仅限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地点,还包括公司根据业务扩张需要所要求员工去工作的地点。若是员工不同意,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案例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是否一定终止? 邹某,女,1952年生,上海某环卫公司的工人,其自1998年10月起一直在环卫公司担任保洁员,一直工作至2010年底。2009年1月,双方订立了《用工协议》,用工期限至同年底届满。2010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邹某仍在环卫公司工作至年底。2011年,邹某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你认为邹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本案中邹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她与环卫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了。   但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继续上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两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是否就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劳务关系了呢?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照该条的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一般来说,男员工为60周岁,女员工中管理人员为55周岁,普通工人为50周岁。二是社保缴费年限。对于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养老保险法定缴费年限为15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法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来说,其有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因此,无须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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