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及管理思考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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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及管理思考精选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及管理思考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施工企业由“本国企业”向“跨国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近年来,国家对境外工程承包给予了大力扶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和营业额分别由2002年的150.5亿美元和111.9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423.3亿美元和1034.2亿美元,年均分别增长30.4%和31.3%,是我国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大批的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的出口,其对上游经济的拉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税务、财政、金融、海关、外汇等部门均出台了鼓励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其中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及时、足额的享受出口退税,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2011年起,我市的大型国有建安企业开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分布在非洲和亚洲,承建的项目主要是矿山和公路,目前在建项目有4个,工程合同总价为5850万美元,其中援建项目2个,承包项目2个,已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691万元。 一、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24号公告)两个政策文件,这是自1994年以来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出口退税文件,对以前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对以前含糊或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根据新政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货物的出口均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同时新文件还对对外承包中的分包工程退税、对外援助工程退税等情况进行新的规定。 二、对外承包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退税风险防范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对外承包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虽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由于缺乏管理细则,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政策、退税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等三方面: (一)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执行起来比较明确,但对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机器设备等,文件中仅仅规定按视同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具体操作是比照外贸企业执行,由于外贸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业务性质的不同,政策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问题: 1.出口退税规定与会计制度在出口货物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冲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安企业是按照成本法或或完工进度法确认工程收入,一般要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才能确认工程收入,而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设备等货物的退税管理比照外贸企业,要求出口企业账务上确认销售收入后才能申请办理退税业务。 我们认为,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出口业务与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无论在出口货物性质还是流程上都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把针对外贸企业的是否进行销售收入账务处理作为对外承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否则会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的混乱,同时会影响企业的退税进度。所以我们建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机器设备时,开具形式发票,企业帐务处理上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确认工程收入,在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不必要求企业财务账上先进行收入的处理,仅仅需要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免税收入的申报,即尊重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处理,允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收入与会计账面收入存在时间性的差异。 2.对外施工设备的退运回国全额补税规定不尽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额补缴已退的增值税。因此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等货物,施工完毕后需要复运入境的,企业需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对于已经退税的货物,需将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 我们认为,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退运回国的货物同外贸企业退运的货物有所不同,外贸企业因产品规格、质量等商业纠纷发生的退运,其货物的物理性状及经济价值并未发生本质变化,因此运回国内全额补缴已退增值税从税法原理上讲是合适的,但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运回国内的施工机械、设备等货物,由于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已经实际使用,其价值已经通过工程施工转移到工程价款中去,当工程结束退运回国内时,只剩余部分价值,但却要按全新货物的退回一样全额补缴已退增值税,特别是对于一些工程期限较长的机器设备,由于折旧年限长剩余价值低,此规定更显得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在对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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