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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质分析民法论文

        编辑:小小     [摘 要]权利是法学中最常使用的一个术语,权利一语是外国法律名词的移译,在英语里称为Right,在德语里称为Recht.无论Right是或Recht均含有合理的蕴涵,即正当而有所主张而言,并非“争权夺利”。权利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民商法体系)的脊椎骨,支撑着整个法律大厦。但是蕴藏于权利上的价值以及其肩负的社会机能未被完全认清,也未见学者对权利本质进行详细的论述,本文拟就对此作些抛砖引玉的尝试。 [关键词]权利本质 特定利益 法律上之力 生活资源 导言:对于我们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权利是一个使用频率最高的词。特别是在现代法制建设逐步展开的今天,从一般民众到学者,再到社会媒体刮起一场“权利风暴”。例如,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已达到耳熟能详的地步。此一方面足以反映出国人权利意识的兴起,另一方面也足以看到权利这个词在某种程度已达到被滥用的地步。当我们在用到权利这个词的时候,显然已将它作为法学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理应早就熟悉此词的意思了。不过,虽然我们也曾认为自己是懂的,现在却感到困惑不安,我们用的“权利”到底意指什么,我们今天对这个问题有了答案吗?没有。因此现在有必要唤醒对这个问题的重新领悟。法学界的大多数学者一致认为权利一词,是外国法律名词的移译,在德语里称为Recht,在法语称为droit,在拉丁语称为jus.它们的基本含义有二:一为法,一为权利。他们之所以用一个词来表达这两个概念,是由于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规定和保护权利。从客观上看是法,而从主观上则为权利,两者合二为一。当然除此以外,他们同时还含有合理的意蕴,这是权利的伦理要求。故权利指正当而有所主张而言,并非“争权夺利”。[4]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不同学说。 (一)传统学说下的权利本质 权利不仅是私法的核心概念,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构成的基石。因此,对权利本质的不同认识势必会反映到私法的建构中,同时还会影响私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鉴于权利的重要性,许多学者致力于权利本质的研究,并先后就此形成三种不同的传统学说,有意思说,利益说以及法力说。 意思说,又称意思支配说:此说为德国学者萨维尼与温德夏特所创,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之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5]法国大革命后,整个社会弥漫着个人主义及自由思想,因此导致法国民法极其尊重个人,认为其意思所致,权利因随之发生变动,法国民法以债之行为变动物权,即为具体的事证。借助意思所致,权利随同变动的思想,认为权利等于以意思支配事物,即权利之所致,事物随意思而变动。[6] 利益说,又称利益保护说:此说为德国著名学者耶林(Jhering 1818——1892)所创,该说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 法力说,又称法律实力说:此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Merkrl 1836——1896)为代表。该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依此说,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地物。亦可以支配他人。[7] (二)传统学说的比较分析 意思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的支配,但依意思支配事物者,有适法与不适法二种情形,意思说下权利的本质包括二者,因此意思说下权利含概过广,[8]而且意思说也无法解释无自由者为何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以及许多情况下权利的变动是由人的行为以外的其它事实所引起等现象。例如,幼儿或禁治产人就没有独立的自由意思,但他们却可以成为权利的承受主体;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以及时效期间的届满等具体事件并没有任何人的意思,但它们都能引起权利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 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利益。[9]此说明显避开意思说的缺点,将法律所不保护的利益划出除外,观念虽有进步,但得之一隅失之他方。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权利及利益之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并非完全可以权利视之。其不足之处,其无法解释有些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还没有被类型化为权利的现象。例如,雇主为离职的会计出具离职证明书时,隐瞒离职会计盗窃公款的事,致使新雇主造受财产不利益。新雇主可以信赖利益受损而请求原雇主赔偿损害,却无法说原雇主到底侵犯了他的何种权利。 继它们之后学者结合上述二项,去其糟粕取齐精华而创设法力说。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易言之,权利包括特定利益的享有以及必要时以法律为后盾担保其实现。此为现今的通说。 二、对法力说的质疑 虽然法力说认为权利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被广泛接受为通说,但在法理层次仍然有欠妥当。笔者认为法力说也有其不足之处,具体理由有二项。 其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特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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