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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祥例.ppt
矿业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G33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大纲要求 2G331011 掌握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 2G331012 掌握矿山建设事故处理规定 2G331013 熟悉矿山建设事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2G331011 掌握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 1、(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4、(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6、(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鞠躬后,有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2G331012 掌握矿山建设事故处理规定 1、(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2、(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有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4、(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2G331013 熟悉矿山建设事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2、(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为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3、(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有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7、(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第四十八条)矿上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G331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大纲要求 2G331021 掌握有关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内容 2G331022 掌握有关矿山建设事故处理的内容 2G331021 掌握有关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内容 1、(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 60 日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主管行政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2、(第九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主管行政部门自收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后 30 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第十条)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2)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 (5)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 (6)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则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2)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2)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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