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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 (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招 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第条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条 自行组织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文件;(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障能力;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理功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三)赔付能力证明;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及评审方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要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论报告并排出优选顺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参考评审结论报告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二十条 (预期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将被邀请投标的预期投标人数量,当通过资格预审且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预期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预期投标人数量应不少于3家。
第二十一条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选定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未被选定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资格后审的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条 招标文件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编制标底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的工程,标底价超过时,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招标标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章 投 标第十条依法设立标。标应当第条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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