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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苏试试验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试
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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