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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探讨[权威资料]
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探讨
摘要:建立科学实用的指标体系,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素质、专业成就、群众基础进行综合评价,能够为选拔党外人才提供客观依据。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课题组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一套较实用的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党外代表人士;评价体系
D613 A 1008-6269(2015)04-0053-05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2年中央4号文件”)指出,要“建立科学实用的指标体系,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素质、专业成就、群众基础进行综合评价,为选拔人才提供客观依据”“把综合评价作为党外代表人士推荐使用的必经环节”。建立科学的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对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课题组结合工作实际,以重庆市南岸区的党外代表人士为样本,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指导、实地试行评价等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
一、建立综合评价体系的现实考量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统战工作者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这些研究虽对建立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评价指标等提出了许多可资借鉴的观点,但存在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特点把握不足、缺乏可供操作的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的问题。如把“党外代表人士”等同于“党外人士”,忽视了“代表性”特征;在指标设置时把党外人士“代表性”应具备的初始条件(如学历、知识结构等)纳入评价内容;对评价结果采用“优、良、中、差”分级;受一般干部考核影响,未充分考量评价对象的特殊性,过分看重“量化、权重、精细化”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综合评价与干部考核结果的趋同或重复,甚至出现形式化的倾向。因此,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既要严格遵循2012年中央4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党外代表人士的身份特点、心理特征和岗位特性。
(一)评价对象的多样化
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台和海外代表人士(以下简称“六支队伍”)各有特点。同一队伍内各成员因政治身份、工作岗位、个人心理等不同,也各有特点。因此,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既要把握共性指标,又要兼顾个性特征,特别要体现“三性”。一是对象范围要有弹性。2012年中央4号文件对综合评价对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党外代表人士自身成长规律和党外干部选拔任用特点,除明确规定的对象外,对因组织需要或党派推荐、自荐的代表性人士也应纳入评价范围。这样能为那些在常规评价时因代表性不足暂未进入评价范围的代表人士预留通道,在其具备较强代表性后再通过自荐或由所在单位、党派推荐进入综合评价,保证评价对象范围的完整性。二是工作流程要有刚性。综合评价工作是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事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科学发展,凡涉及综合评价工作的单位都应高度重视。因此,在制定工作流程时必须有硬性规定,严禁在开展综合评价时打折扣、走捷径。特别是具体办法的制定要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以保证综合评价的秩序性。三是结果表述要有柔性。纳入综合评价的党外代表人士都是在某个领域、系统、岗位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才,评价结果不能简单表述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按照2012年中央4号文件要求,应围绕其“代表性”,以“很强、强、较强、一般”四个层次评价。这既能体现结果的科学性,也能照顾党外人士的心理接受度。在结果运用上,除对长期处于“代表性一般”层次的对象外,政治安排、实职安排不能简单以评价结果论取舍,要综合各方面情况,以保证结果运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工作的认同度
党外代表人士分布广泛,并不完全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下级”“下属”。评价体系若单纯以一纸公文要求无条件执行,会引起评价对象的反感,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评价只有得到广泛认同,才能确保正常推进。为此,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要着力克服评价方式的行政化、简单化和重复化倾向。一是不能与常规年度考核等同。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党外代表人士往往被划分为体制内、体制外两类。体制内的党外代表人士每年均参与人事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该体系采用职工民主测评等方式考核“德、能、勤、绩、廉”。若综合评价简单套用该体系,对体制内对象来说完全是重复的。因此,对体制内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思想、群众认同等方面的评价虽能参考年度考核中的结论,但对工作业绩的评价不能全部借鉴。对体制外的大多数对象需另行制定评价办法。二是不能简单量化评价。综合评价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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