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工作计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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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工作计划

关于印发《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院规定许可及保证学生人身权利的范围内,通过参加合法劳动获取经济报酬的活动。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我院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奖学助学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内外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用人单位必须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指导、培训、考核、管理(含及时兑现勤工酬金)工作。 第三章 学生工作处职责 第七条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规划、指导、管理、组织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负责助学资金使用、资格审查、岗位确定和工作管理,建立经济困难生信息库。 第九条 对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落实,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培训。负责全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及落实。 第十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有偿劳动,设立各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及确有专长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教育指导,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学生工作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院领导审批后,确定勤工助学的工种及岗位数额,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录用 第十四条 院内需设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每学期初(临时岗位可随时)须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和填写《江门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登记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需要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岗位公布后必须到各系领取《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审批表》进行登记。经系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处面试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如果中途要撤销所设置的岗位,必须在撤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工作处进行撤销登记。用人单位如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在解聘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工作处进行解聘登记。 第十七条 院外岗位由学生工作处直接负责审核、推荐。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事先要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学生工作处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系自行招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享有其他在册学生权力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可自愿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学院允许的各种勤工助学岗位;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4、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5、勤工助学学生有向学院或学生工作处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应履行其他在册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学有余力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与学生工作处、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做到安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尊自爱,维护个人和学院声誉; 4、缴纳学费有困难而又有能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积极参加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 第六章 助学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专项助学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助学资金主要来源有: 1、国家的专项拨款; 2、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划拨; 3、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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