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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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2

论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在我国封建史中占有重要位置,它是我国封建文明最繁荣的时期,形成了影响巨大的唐朝文化圈。同时,随着唐朝的军事、经济的发展繁荣,唐朝的的法律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唐朝律法继承了隋律《开皇律》,还在其基础上加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书》(简称唐律)是唐代法典的最高点,同时也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善的封建法典。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后世封建王朝基本上沿用唐律。我就对唐朝法律制度中的婚姻制度加以论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建议换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 唐朝作为我国古代最强大、最开放的朝代之一。它的婚姻制度也具有其他朝代所没有的特性。相对其他王朝唐朝婚姻关系具有极大的自由和开放性。和今天的婚姻开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作为封建王朝,肯定具有封建性。但相对我国漫长的封建时期,其也属特例了。(这一段在本部分中没有作用) 1婚姻制度的起源发展 婚姻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它是随着法的出现逐渐形成的。在夏商之前虽然有对婚、群婚等婚姻形式,但是并未形成制度。到了私有制才形成了婚姻制度。至今对婚姻制度有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从甲骨文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据统计,高宗(武丁)有妻妾多达64人。对妇女来说,只能嫁一夫。①到了周朝“礼”的出现人们开始用礼来对婚姻制度进行约束,对婚姻缔结的形式必须按照“礼”的规定来进行——婚姻关系必需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同时经过“六礼”即:纳采、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婚姻的解除也必须按照“礼”来进行——七出三不去最早出现在周朝,是随着“礼”一起出现,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朝后封建王朝基本沿用。指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② 但是有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三不去,又称“三不出”。这三项规定主要是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起一定作用。《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由己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但是《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女子“三不去”的定则,有“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③后世虽然对其有小的改动,但是基本上是沿用。 二唐朝婚姻关系缔结 1.关于结婚年龄的问题 在我国历代有两种说法:一种儒家的观点——从人伦道德和子女教育出发禁止早婚。第二种是法家的观点——从人口的增长富国强兵出发提倡早婚。唐朝由于刚刚经过隋朝动荡、战争,人口锐减,所以偏向于法家的观点提倡早婚。 我们来看下唐朝法律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唐朝初年,由于经过隋朝末年大的社会动荡,人口锐减,到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经过了数十年的恢复,全国户口总数才达到三百八十万户,与隋朝兴盛时的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户相比,还不到隋朝的一半。在这种“乱离甫尔,户口单弱”的形势下,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社会需要大批劳动力,唐朝政府必须立即制定增殖人口的政策。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于贞观元年(627年)下诏说:“昔周公治定制礼,垂裕后昆,命媒氏之职,每以仲春之月,顺时行令……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另其好合。若贫寠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这道诏书将唐朝初年的婚姻年龄定在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已上,必须婚媾。 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又对以前的结婚年龄进行了修改,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将结婚的年龄又提前为男十五,女十三。从上可见唐朝偏于法家观点提倡早婚。④ 2.结婚的要件 唐代沿袭了历代封建王朝尊孔尊礼,对于结婚问题必须以“礼”的规定来进行。要确定婚姻关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有媒人提亲并且备有聘礼才行。自从“礼”出现以来,历代王朝都对女性摧残至深。我们来看下唐朝在结婚上是如何对待女性的。对于女性来说,结婚没有选则的权利,而是在“礼”的桎酷下,婚姻被进行包办。唐朝虽然开放但是想要结婚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想要自由恋爱是非常困难的。当然像唐代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内,使六女于窗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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