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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安全(自己)2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5.1.8 活动室、卧室、多功能厅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5.1.7 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室、多功能厅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6m,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距地面高1.3m内不应设平开窗扇。 2. 所有外窗开启窗均应设纱窗。 补注:《安全玻璃应用规定》(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图集:带防护栏杆的可以不是安全玻璃) 条文说明:5.1.7 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卧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由于很多情况下,幼儿的床会紧靠窗下,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只能做固定扇,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 窗台高度不应大于600mm,1.3m高度不应设平开窗。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5.1.12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5.2.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卧室,且开门不应直对卧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的要求。 5.2.13 中班、大班男女幼儿厕所应分开设置。 5.2.15 卫生间地面不应有台阶,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5.2.14 卫生间洁具尺寸应适应幼儿使用。 1. 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补注:根据班级选择),进深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55~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便槽或便器均应设隔间,隔间内加设幼儿扶手(图集:高度450mm)。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0.70m,沟槽式的宽度为0.16~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为0.25~0.30m。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2.8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2.8确定。 15 幼儿园挂式小便器(至受水部分上边缘):450mm。 按300mm更合理。 蹲式大便器(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挂式小便器(至受水部分上边缘高度应为450mm,新图集为300mm)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7.2.4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将散热器暗装设置。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3.4(强标)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7.1.8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处。 中小学校: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7.3.4 房间应设置插座,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但活动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卧室、阅览室、美术室、手工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低于1.7米。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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