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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国贸专业) 2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两种学说
广义说
狭义说
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
背景
内容
1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美国主权大辩论
301条款争端案
201条款争端案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发展原则
1 国际合作的基本目标 实现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经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
南南合作和“77”国集团
三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四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和特征
(一)班轮运输 所谓班轮,是指按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间运输的船舶。使用班轮进行货物运输就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主要承运价值较高的成品或半成品货物,而且多是零货、杂货,所以又称为杂货运输。
(二)租船运输carriage by charter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由租船人租用出租人的船只从事某个期间或某个航次的运输活动。这种运输方式没有固定的船期、航线、港口和航行日期。运费和租金随各地区、各个不同的时期的市场行情而定,这种运输方式主要适用于运输大宗或散装货物。
二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 海牙公约》
1924年欧美26个航运国家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签订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各国远洋运输合同一般也都依《海牙规则》确立的原则来制定自己的提单条款。《海牙规则》的主要成就就在于限制了承运人单方的任意规定免责条款的自由,确立了承运人最低责任,并规定承运人不得在提单条款中排除其按《海牙规则》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但是《海牙规则》的内容明显偏袒船方利益,单是免责条款就有17条之多,因此,自《海牙规则》生效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受到代表托运人利益及航运业比较不发达国家的反对,要求修改《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1968年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签订了在《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由于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瑞典的维斯比进行的,故又称为《维斯比规则》。该规则自1977年开始生效。尽管它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但是很不彻底,对《海牙规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未作实质性修改,只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以及增加了有关集装箱运输的规定。
(三)《汉堡规则》
为了取代已经过时的《海牙规则》,重新调整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1978年3月,78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在汉堡举行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该规则于1992年生效。《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废除了《海牙规则》中偏袒承运人利益的免责条款,扩展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延长了托运人索赔的时效期限,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托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四)《鹿特丹规则》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决议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故此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根据此规则的第94条的规定,公约就将于第2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截至2010年5月10日,已有21个签署了《鹿特丹规则》
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具有劳务合同的特点,因此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是低额的
2,托运人有向承运人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
三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1 提单的法律功能
2 提单的种类
3,提单项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适航 这是承运人的首要义务,是只承运人必须提供适航的船舶,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并使船舱、冷气藏、冷藏舱和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
管货
不做不合理绕航
提单项下的承运人的免责问题
4,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5,托运人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提供托运的货物
托运人按规定办理货物出港的一切手续,向承运人交付有关单证
支付运费
四 《鹿特丹规则》对传统规则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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