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汇算填报难点重点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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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汇算填报难点重点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 某国有企业甲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12000万元,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10000万元,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请分析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 [分析] 根据案例中的案情介绍,甲公司在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也要对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所得税额(12000-10000)×5%×25%×2=50(万元)。 案例分析 (二)因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超比例支付而调整 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在年终 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 甲公司,2009年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 10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职工支付补 充养老费80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请分 析有关的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 [分析]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员工 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于此规 定,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 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1000×5%=50 (万元)。 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50)+(60-50)=40(万元)。 五十二、教育经费的三种限额扣除控制 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十二、教育经费的三种限额扣除控制 2、软件生产企业教育经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十二、教育经费的三种限额扣除控制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某服务企业年企业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按一般规定可以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提高到80万元, 五十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应由谁缴使用税 [问题] 某公司房改时将职工住宅转让给个人,并发放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名称,当地国土局对房改的个人住宅用地一律不办理到个人名下。近期,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缴纳职工房改住宅的土地使用税。该公司认为,虽然土地使用证上是单位的名称,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公司已将土地上的住宅转让给个人了,已没有处分的权利。该公司是否要缴纳职工住宅土地使用税? 五十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应由谁缴使用税 [分析]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十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应由谁缴使用税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则该职工住宅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四、单独建造地下设施如何缴土地使用税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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