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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各险种实施范围与对象
社会保险各险种实施范围及对象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按险种可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类。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2]172号)规定,我市社会保险实行“三不分”原则,即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一经录用,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所有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四、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五、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l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成立、变更、注销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按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经省、市工商局注册的,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经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3、缴费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办理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如实填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地税)及其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三)审核手续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缴费单位填报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进行审核,建立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证》(正、副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通过审核的缴费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参保险种及时间,对缴费单位参保职工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事项
缴费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或银行帐号;
8、参加社会保险险种。
上述变更事项1—6项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7—8项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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