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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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 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 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 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2 法律、法 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3 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 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 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 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 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 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 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 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4 股份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 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 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资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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