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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的案例

校园侵权案件的追踪 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 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 2006年05月17日   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   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力,致使在教学楼一楼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吴迪谦的父亲要求学校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吴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如果能够赔礼道歉,我们可以不要赔偿”,但学校拒绝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称死亡与学校无关 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校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校方指出,依据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之责。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学生状告母校教学质量太差 2007年9月,小黄被南昌一所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就读数控专业。 小黄称,他在进入大学后,就读的学院并非如宣传的那般好,不久就要毕业参加工作。但他感觉在学校没有学到什么东西,特别是自己所学的数控专业,学校缺少专门师资力量,导致在劣质教育下无法学到数控专业相关的知识,耽误了两年的青春。要求学校赔偿两年的青春损失费2.8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减免已交的学杂费。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受了此案后,审理认为: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的调整范围,对于双方产生的矛盾,小黄可以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诉,故作出一审裁决:驳回小黄的诉讼请求。 小黄不服,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小黄的诉请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告学校屡告屡败存法律盲点 就小黄状告母校一事,省教育厅高教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一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并不是一个学生说不好就不好,学生质疑学校的教学质量,首先应该向学校领导反映,双方就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学生还可以通过教学委员会反映问题。 南昌万山律师事务所万山律师认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在教学互动中,如果学校尽到了责任,而学生却没有积极应对、配合,那么学校因此责怪学校,对学校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万山律师还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学生告学校在法律上存在许多盲点,比如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学生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没有法律依据。“有许多人认为,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学校是一个强势单位,学生上学要交钱,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要通过各种考试,要听老师的话,可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多大的责任呢?除了道德上的共识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上的制约。 学生告母校的法律意义 近年来,高考教育产业化的思潮让一些地方盲目发展高等教育,高校建设迅速膨胀,招生计划不断增加,导致一些高校,尤其是职业学院和民办大学生源竞争激烈。有的学校为了生存与发展,不管教学质量、盲目夸大宣传乱招生,不考虑师资力量盲目设置各种专业,小黄的诉状所说的情况,反映了一部分学校教学质量欠佳的现象。小共尽管败诉,但他的法律之路,却给一些大学敲响了警钟:在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的时候,如何保证教学质量?   小黄的上诉之路还告诉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学:在大学生交费上大学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是学校的“主人”,是大学教育的“主体”,而不再是单纯的服从者、被管理者。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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