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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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法规.ppt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 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3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重大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2.2.3.2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 2.3 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法规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具体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制度是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制度。   《城市规划法》第28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这样做的好处是:    (1)便于群众了解    (2)便于群众参与    (3)便于群众监督 2.3.1 城市规划公布制度   国家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来实现的。   《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3.2 选址意见书制度 1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指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3.2.1 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2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2.3.2.2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管理 2.3.2.3 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责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2.3.3.1 建设用地的审批 现场踏勘 征求意见 提供设计条件 审查总平面图 核定用地面积 许可证的核发   建设用地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地复核。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征用划拨的土地进行验核。  (2)用地检查。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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