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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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食品卫生案件协查工作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近年来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卫法监发[2003]219号)的要求,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委托广东省卫生监督所牵头起草的。 (一)背景。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食品的产销规模的不断扩大,食品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和政府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近年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如劣质大米事件、用工业酒精勾对白酒引起中毒事件、调味品加入工业色素“苏丹红”事件、劣质奶粉喂养出营养严重缺乏症的“大头婴儿”事件等)使群众对政府监管部门缺乏信心,我们发现这些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均具有影响面广,跨多个省查处的特点,这促使食品安全监督部门需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加强自身的机构建设,卫生监督机构作为食品卫生监督的主要部门之一,迫切需要建立省与省之间卫生监督机构卫生案件信息协查的工作制度,加强省际间卫生案件的协查力量,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跨省查处案件的工作效率,有效打击跨省卫生违法案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政府对食品卫生要求也日益关注,因此卫生案件投诉量逐年增加,各部门在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的同时,层出不穷的跨省食品违法案件也使各执法部门应接不暇,全国食品生产企业数目多、范围广、品种复杂,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水平参差不齐,而省与省卫生监督部门缺乏完善、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平台,常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省卫生许可信息交流不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索证不能及时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省、市、县均有权在管辖范围内发放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因此全国没有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数据库,这就会出现在跨省案件调查中,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证真伪情况需要通过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实,所需要的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慢,往往会造成查询所需的时间超过行政控制的期限,使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十分被动,甚至不了了之。这往往会造成查处外省夸大宣传食品时验证卫生许可证号及许可项目工作效率低;对于省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吊证、许可项目变更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等实际问题。 2.抽检产品的确认需要。《2005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手册》规定:有必要时,跨省销售的产品确认可请被采集样品的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所在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进行。没有一个快速的信息沟通渠道,此规定的实施效果就得不到保障,往往确认产品的时间会超过检验结果公告的时间,降低了抽检公告不合格产品的时效性。同样抽检工作受到地域局限的影响,时常会出现同样一个产品在各省重复抽样,浪费检验资源的情况。 3.对于抽检到外省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有限。每年卫生监督部门都会进行大量的食品抽检工作,包括卫生部的抽检任务;各省、市制定的抽检任务;以及针对突发事件的抽检任务等。抽检到不合格食品中有部分为省外企业生产的,对于此类食品,通常是发协查函到相关省、市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协查,由于没有一个规范的机制,部分函件如石沉大海,部分回函时间较慢,影响了对这类违法产品的处罚力度。 4.跨省食品案件查处面临的困难。目前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成为造成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的突出问题,往往这种违法行为影响大、涉及面广,通常跨越多个省份。而现代物流的发达,原料通常来源于不同的省市,如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龙口粉丝事件等。在追溯食品原料源头方面由于各省卫生监督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不畅,会导致查处取证工作举步为艰。 由于缺乏省际间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对于查处跨省食品案件经常是重复工作,时效差,耗时耗力,导致执法部门查处难度增大,甚至查处积极性降底。这就使部分违法食品生产企业有机可乘。现在出现了许多违法企业正是利用了省际间卫生监督机构信息交流不畅的空子,专门跨省销售违法产品,有的甚至随便标注生产地址,为的就是可以利用执法部门沟通案情的这段时间逃离或转移。 卫生监督执法监督作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和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来的工作模式已不足以应付大量出现的跨省协助查处案件,因此有必要制定省与省之间的《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暂行规定》。 二、制订原则 《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制订的。同时借鉴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及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卫生执法协查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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