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业务宣导-不适任教师处理-苓雅国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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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业务宣导-不适任教师处理-苓雅国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市單行規定 14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一)察覺期 4.另教師經調查結果如係屬疑似罹患精神 病者,學校應勸導其於1個月內接受合 格醫師之鑑定,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 神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 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PS:教師法第14條第3項第1款 * 本市單行規定 15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一)察覺期 前項教師如經鑑定結果未患精神病、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者,學校應視其教學或行為,有無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之情節重大等情事,分別進入輔導期或評議期之處理程序,並依相關作業期程確實辦理。 * 本市單行規定 16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 分別處理: (1)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即進入評議期。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查證屬實,無輔導期之適用,應即進入評議期。 * 本市單行規定 17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2)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該不適任教師應於接獲學校調查結果之書面通知後,1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改善期限屆滿1週 內,由學校予以評估改善成效,並將改善結果陳報本局。 * 本市單行規定 18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 分別處理: (3)前項教師經評估結果,仍未有所改善者,應即進行輔導,由學校於2週內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輔導及紀錄。必要時得申請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提供相關協助。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 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 本市單行規定 19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二)輔導期 2.輔導期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為6個月,惟學校需於每2個月將輔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俾憑提報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追蹤列管。 * 本市單行規定 20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二)輔導期 3.學校於輔導期結束後2週內,評估輔導 結果,並將該輔導結果陳報本局各該業 務主管科。如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校長應即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 * 本市單行規定 21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二)輔導期 4.教師經查證屬實確屬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且輔導無效者,如符合教師 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者,經學校教評 會委員1/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1/2 以上通過,於報經本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 ※教師法第15條 101年1月4日修正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 本市單行規定 22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三)評議期 學校應自進入評議期1個月內,由教評會作成決議,決議後10日內,將相關會議紀錄、各項相關佐證資料等,連同「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報本局審議,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本市單行規定 23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三)評議期 1.本局接獲學校陳報教師解聘、停聘、不 續聘或資遣案件時,應即審酌案情,必 要時得召開「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進 行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議。 * 本市單行規定 24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三)評議期 1.前項審議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並於審議確定後,將結果函復學校。學校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應於3日內執行核定結果,並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救濟途徑)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 本市單行規定 25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三)評議期 2.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學校應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3日內將核定結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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