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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备的材料

选择题: 2、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3、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9篇)、《傍章》(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片),共计汉律60篇。 4、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增加篇条;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正式规定”八议”条款;改革刑罚制度。 曾经杜预、张斐分别注释,因此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罚。 《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9、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三国时曹魏始设律博士。 确立“重罪十条”。 10、监察机关——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 名词解释: 1、禹刑 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规定了五种刑罚,共3000条。 5、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昏、墨、贼是三种罪名,凡此三罪者,依照夏朝的法律要处以死刑。 2、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3、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4、炮烙是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5、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6、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7、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劓 ,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8、劓刑:割鼻子的刑罚。 9、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10、宫刑: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15、廷尉:秦汉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九卿之一。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16、爰书: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17、封守: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18、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19、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7、妄言罪:就是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9、盗徒封 :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四年的刑罚,但允许出钱赎罪。 10、廷行事 :秦朝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3、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4、定杀:就是把犯罪者投入水中使其淹死,是秦朝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2、九章律:汉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4、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果遇到律无正条,有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1、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汉朝的“律”和“令”的区分比秦朝略为明显。 3、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朝的“科”有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1、废格诏书:即“废格”,指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2、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3、折杖法   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4、刺配之法   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5、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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