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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第十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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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内容: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2、国家经济管理权限
讲授重点:国家经济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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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从管理和被管理的角度,可以分为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重要的管理主体,具体是指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从事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属管理类的经济法主体。具体而言,是说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享有经济管理权限,专司具体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国家机关的依法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
2.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两类。其中,行政机关是数量最为众多的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包括一些特殊性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但是,与行政机关不同,这些特殊性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只有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授权,也能成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以国家名义,并代表国家进行国家经济管理的。国家经济管理与政府经济管理和企业经济管理不同,它总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但是,从行为的模式上来看,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总是由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来具体进行和完成的。在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具体经济管理活动中,尽管他们总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为,但其行为效果和结果却最终由国家来承受。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经济法主体相比,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地位的法定性
按照法律理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地位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和其自身拥有的权限。从广义上讲,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还应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性质、职能,以及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关系等内容。但其核心内容,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和其自身拥有的权限。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地位的法定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定性。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产生和组成,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我国,作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最主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负责人的任免,也均由这些法律直接规定。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国家机关的授权,某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也可以取得国家经济管理权限,从而成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但是,由于国家经济管理属于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其牵涉的面广,且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事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授权也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即无论是授权机关,还是被授权单位的条件和范围,抑或授权程序,都必须有法律的严格限定。因此,即便是经授权而产生的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其主体资格的取得也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在授权取得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资格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备,致使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授权出现混乱局面。依法享有国家经济管理职权的机关出于利益的驱动或管理便利的考虑,随意将其国家经济管理职权让渡给他人;或者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幌子,任意组建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机构,借此放弃其国家经济管理职权并从中获利,这些现象在当前都十分普遍。应当说,这种状况与国家经济管理权设定和行使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经济管理权属于特定经济法主体拥有的经济职权,而特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实则其承担的经济职责,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交由他人行使,实际上是不履行经济职责的行为。因此,我国授权产生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制缺失状况,必须予以改变。
2.权限来源与内容的法定性。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权限来自宪法、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且,由于国家经济管理权限的范围决定着企业等其他经济法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大小,决定着一国自由经营与国家干预关系能否得到正确处理。因此,为了使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行使权力有所依据,避免国家经济管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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