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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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 * 第十一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十二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十三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三篇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一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水土保持法 第六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土地权属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 制度的规定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 用地3类。 《土地管理法》对不同种类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保护耕地的规定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就专设了一章“耕地保护”,主要措 施有: 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 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 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 十以上。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法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护依 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 四、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 1、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 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 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五、用水管理(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2、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三节 森林资源保护 一、森林资源权属的规定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 权。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 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 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 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 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 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六、森林采伐 1、实行限额采伐 2、实行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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