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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增补法律法规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经济法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国际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刑 法 刑法修正案(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民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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