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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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控制不合理的医疗经费支出,同时为了做好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准备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北京市医保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1.在编正式职工、离休、退休职工。 2.学校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自费、自筹生、成教生、MBA、EMBA、MPA、工程硕士、干部专修科生等)。 3.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师生员工,须办理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首都大专院校公费医疗证。办证前须做全面体格检查。学生入校前已患疾病,入校后该病不享受公费医疗。 4.新生在没有取得正式学籍前,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公费医疗就诊范围: 1.校卫生所。 2.凡学校卫生所无条件诊治的疾病,必须由卫生所医生开据转诊单转往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非急诊,但有特殊情况必须去其它医院就诊者,须经三院转诊,方可在其它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报销。 3.特殊急诊可直接去北医三院就诊,但报销费用只限当日当次量。非急诊所用中成药,大额择期检查费用和超量药费不予报销。 4.患专科疾病,需要住院时,可由卫生所直接转往专科医院,如地坛医院、肿瘤医院、肛肠医院,阜外医院等。关于转诊的具体规定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转诊的有关规定(附件1)。 5.居住校内的离退休人员除在北医三院(合同医院)就诊外,还可以选取一家就近医院就诊。具体管理办法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就近医疗管理办法。(附件2)。家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就诊且一年内不允许变更。 6.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简称三种特殊病)的患者,需经校卫生所审批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 7.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凡持有北京市卫生局所发之公费医疗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可以报销。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当日当次)报销时需附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3.因公出差、外出实习患急病者可在就近一所公办医院就诊,报销时须出具急诊病历、急诊证明、处方、明细单、正式发票,按规定给予报销。慢性病一律不予报销。 4.学生寒暑假返家期间门诊急诊,凭急诊病历、急诊证明、处方、明细单、正式发票、经审核给予报销。但报销最高额不得超过每月定额医疗 费标准的二倍(7元/月×2),超过部分自负。急诊住院者,凭出院证明、住院正式发票、费用明细单,按有关规定报销。 5.学生因病休学,休学前须办理有关手续。休学期间,医疗费报销累计不得超过年定额医疗费标准的二倍(84元/年×2),超过部分自负。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文以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附页3)执行。 个人负担医疗费具体规定: 1. 在职职工和学生门诊所发生医疗费,个人负担20%。100元以上检查费,200元以上治疗费,非合同医院的医药费,外购汤药(必须附合同医院盖有外购章处方),门诊二类用药等所发生费用,在自负20%基础上加付10%。大额检查、CT、核磁等材料费自负50%。口腔科及其他科室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住院费报销按医保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2.本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费用,从意外伤害保险中报销。 3.退休人员在卫生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10%;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和就近医院门诊发生费用个人负担15%,其它项目加负比例同在职职工。住院费、口腔科及其它科室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在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就诊,单项检查费大于100元、治疗费大于200元时,需经卫生所同意方可检查和治疗。 5.离休和医照人员(即“老102”)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在公疗范围内原则上个人不负担,特殊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新102”住院费不享受“老102”人员的待遇。 6.在学校财务处领取住院支票时,在职职工和学生需交纳20%住院押金。离退休人员和“新102”人员交纳10%住院押金。出院后,医院返回的余额支票及时送回财务处。“老102”自2006年4月1日起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住院时,不需支票押金,医院以记账形式付费。 7.医疗费报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一律不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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