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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2012年3月修改稿)
一、办理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二、审批事项
办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四)《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1〕 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列入许可的范围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二)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三)地质勘探单位。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四)采掘施工企业。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五)石油天然气企业。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不含成品油和液化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五、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申领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附表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制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有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七、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本办理程序附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依法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于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内签署具体的审查意见。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安全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以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生产现场进行复核,于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内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
(四)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受理。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即与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办结材料移交手续。
(五)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的相关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中的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技术审查由省局向社会技术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查结论负责。
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审查工作:①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县(市、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办证大厅受理人员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料审查意见;②经审查基本符合或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以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名义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现场核查情况建立档案;③以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名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签署综合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相关审查资料送交省安全监管局承办内设机构。
(六)省安全监管局审批。省安全监管局收到报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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