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地籍测量学会地籍测量之行政行为及图资整合应用研讨会101727
《地籍測量學會?地籍測量之行政行為及圖資整合應用研討會101.7.27》
地籍測量及相關土地登記法律問題之探討
——以地籍圖面積與地籍線之更正為中心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陳立夫
目次
壹、前言
貳、地籍測量之概念
一、地籍測量之意涵
二、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關係
叁、地籍測量錯誤致生登記錯誤損害賠償相關問題之分析
一、地籍測量錯誤導致土地登記錯誤而生損害之情形有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
二、地籍測量錯誤導致土地登記錯誤而生損害之賠償請求—以地籍圖面積更正為例
三、地籍線更正之問題
肆、結語
壹、前言
按土地登記制度之基本原理之一,厥為使登記簿記載內容(即登記事項,包括標示、權利及其相關事項)與實體關係吻合之考量,且此為土地登記程序法上最核心之課題。有關於此,司法院釋字第600號解釋理由書中亦指明:「登記須遵守嚴謹之程序,一經登記,其登記內容更須正確真實,俾與不動產上之真實權利關係完全一致,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維護交易之安全。」然而,地政實務上,地籍圖面積更正,乃至地籍線更正之事件,屢見不鮮。而此等地籍成果資料之更正,進而影響土地登記事項(登記面積)之更正,結果往往致生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法律議題之爭議;甚至,因而產生相鄰土地權利人間之權利紛爭。固然在現行土地法規規範下,是容許辦理地籍圖簿之更正(訂正);但事實上,但此等土地圖簿之更正,嚴重影響土地權利人之權利,而內含諸多值得進一步思量之法律問題。有鑑於此,本文爰擬地政實務上相當常見之地籍圖面積與地籍線更正為例分析其與土地登記之相關法律問題。
貳、地籍測量之概念
一、地籍測量之意涵
按民法第758條第1項及第759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準此,其所定登記之對象為「不動產物權」,且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之生效或處分要件。另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第1項雖規定:「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然而,目前我國關於民法物權編所定之不動產物權登記事宜,並未制定不動產登記專法予以規範,而係以土地法(地籍編)及其授權訂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為主要法準據。
依土地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同法第38條第1項前段並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另同法第47條規定:「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據此規定,內政部訂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又,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0條規定:「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另同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再者,土地法第46條之1復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4條並為同旨之規定)。
綜觀以上法規規定,於法解釋上,地籍測量之內涵,除土地法所稱之地籍測量(含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外,並包括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之土地複丈、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於是,所謂地籍測量,乃應用測量儀器及測量技術,測量一定行政區域範圍內各宗土地(包括建築改良物)之位置、形狀、界址等實地現況,繪製地籍圖(或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及計算面積,以鑑別土地(建築改良物)方位,並確定產權之界線範圍,作為土地登記及其他土地行政(含土地租稅)之依據。至於,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基於特定原因,而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或勘查),則謂之土地複丈;而土地複丈,依申請原因,其項目可分為: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二、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關係
按土地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準此規定可知土地所有權登記,係源於地籍測量,並依該地籍測量後之地籍圖而為,是先有測量及地籍圖,方能為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總登記)。另同樣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苏教版五年级上册《我们的大脑》教学设计.docx
- 贵州省2024年高三年级4月适应性考试 地理试卷.docx
- GEUPS维护及故障讲课文档.ppt VIP
- 触摸屏技术的原理及应用.docx VIP
- 路桥施工计算手册.docx
- 年产50吨瑞舒伐他汀钙、5吨匹伐他汀钙、50吨恩格列净、50吨恩格列净中间体EM1、5吨贝曲西班马来酸盐、200吨阿托伐他汀中间体B-4、200吨瑞舒伐他汀中间体D-1等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pdf
- 六年级美术上册《劳动最光荣》课件.ppt
- 抖音直播间1000个违禁词(一举夺葵版).docx
- 反渗透法海水淡化产品水水质控制指标及水质调整措施.pdf VIP
- 《论语》论仁、孝、君子、教育.doc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