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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审批办事指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地名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除居住区、建筑物外各类地名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地名审批
事项代码:1202
分项:
(1)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以及海塘、江堤名称新命名的审批(以下简称“地名命名”);
(2)湖泊和市、区、县管河流名称,山丘、岛屿、礁名称,水道和沙洲、滩涂名称,农场名称,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等的初审(以下简称“地名初审”);
(3)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以及海塘、江堤名称等更名的审批(以下简称“地名更名”);
(4)各类地名注销的审批(以下简称“地名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4、《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
5、《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
6、《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
7、《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文依据具体内容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第十一条 跨省、市的河流、湖泊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湖泊和市、区、县管河流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山丘、岛屿、礁名称,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水道和沙洲、滩涂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名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第三款)农场名称,由市农场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款)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第十四条 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其中跨区、县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外的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同级地名办申报。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由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地名办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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