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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工商总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工商?公??处字〔?2015?〕?16?号
???当事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2栋B座M层,负责人:孙静,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注册号:360100530004219,2008年8月15日经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
?2013年3月22日,本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批转的反映江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存在垄断协议行为的举报。经核查,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2013年6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有关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3年8月9日,本局对参与垄断协议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保险公司分公司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明:2012年12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中国人寿、阳光财险等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江西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2014年2月加入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的《南昌市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该二份协议将江西省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划分为除南昌市所辖县、区外的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10个设区市行政管辖区域和南昌市所辖县、区两个地域,并对江西省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份额进行了划分:其中,江西省(除南昌市所辖县、区外的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10个设区市行政管辖区域)建工险由中国人寿为主承保人,建工险保费收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占0.5%,人保产险等保险公司按0.5%--20%不同比例划分,预留4.5%份额暂时分配给加入协议三年、且份额较低的成员;南昌市所辖县、区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由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为主承保人,市场份额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占0.5%,人民健康等家保险公司按0.5%--16%不同比例划分,预留5%份额作为新成员加入的预备份额,在未分配前暂时分配给加入协议三年的成员。协议同时约定:主承保人不得跨区域承保,除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出具建工险承保凭证、收取保费外,其他各参与协议的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承保该业务。?
此外,《江西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南昌市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中还对保险代理公司、代理手续费比例、保险费率等做了约定,并规定了履约基本保证金和份额保证金制度,对违约公司处以的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协议达成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在其经营活动中实施。2013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通过协议获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份额44.04万元;2014年上半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获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份额29.64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赣保监发[2007]13号),证明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江西省工商局询问通知书(赣工商公字[2014]14号)1份、调查情况提纲1份,证明办案机关要求涉案企业提供涉及协议情况。
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材料,证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南昌市工商局登记情况。
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0530004219)复印件1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机构编码:P10272KHN)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经营资格。
5、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孙静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刘光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孙静委托刘光满以公司名义接受江西省工商局调查江西省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南昌市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的询问。
6、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光满询问笔录2份(2014年4月21日9时25分至9时52分第1次、9时55分至10时22分第2次),证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参与2012年江西、南昌建工险共保协议(2014年2月申请加入南昌建工险共保体,未获保费),其保费收入、支出、税收等情况。
7、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江西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2012年)1份、南昌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2012年)1份、南昌市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补充约定复印件1份。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提供的建意险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
对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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