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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2002年11月4日我国领导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
2002年11月4日,我国领导人与东盟10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导人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正式启动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进程。?-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 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2011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开始实施。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陆续实施了修订案。
我国企业可到国家质检总局各地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证书并凭证东盟国。)
规则一:定义
在本附约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
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
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 及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
(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
(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规则二(二)所指的原产产品:
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
2.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二)在本附约中,规则4(一)2所规定的原产标准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4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不明原产地的材料价值的材料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100 % 60%
??????????????????? ? 离岸价格
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
100% -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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